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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韶府規〔2024〕2號)

發布日期:2024-03-12 15:30:51 來源:韶關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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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規〔2024〕2號


  《韶關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韶府規審〔2024〕2號)已經2024年1月28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韶關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民政、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認定。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民政、退役軍人事務、公安、醫療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各縣(市、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的設置,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在市公安局,負責見義勇為申請認定工作。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由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全體成員召開會議進行集體投票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如有必要,可邀請社會知名人士和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見義勇為的評定工作。

  第七條  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用于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的救治、撫恤、表彰、獎勵、生活困難資助、康復治療補助以及經濟補償等,并制定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專項經費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具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見義勇為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申請、舉薦認定見義勇為,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認定。

  第九條  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見義勇為:

  (一)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正在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

  (四)其他見義勇為行為。

  第十條  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粵見義勇為〔2013〕7號)第四條,向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行為人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可以同時提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殘鑒定,由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委托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見義勇為人員受傷但勞動能力未受損的,由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傷情鑒定。死亡證明或詢(訊)問材料無法提供的,由公安機關協助核查。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認定申請或舉薦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于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進行評定并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舉薦人。對于未認定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對擬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應當將其事跡予以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且不計入認定工作時間;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三)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有關單位可以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按規定申報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第十四條  本市范圍內的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粵見義勇為〔2013〕7號),經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一)犧牲的,頒發五十萬元撫恤獎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四十萬元撫恤獎金;

  (三)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三十萬元撫恤獎金;

  (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十萬元撫恤獎金;

  (五)按照《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構成重傷的,根據受傷程度輕重頒發五萬元至十萬元撫恤獎金;構成輕傷的,根據受傷程度輕重頒發三萬元至五萬元撫恤獎金;對未達到輕傷標準,但是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被中央、省、市媒體報道,社會影響力大的,視情頒發一萬元至五萬元撫恤獎金。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可以對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相應制定縣級獎勵慰問標準以及輕微傷及以下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慰問標準。獎勵慰問標準應當向社會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認定后,對符合《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向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省級獎勵。向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獎勵的,除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由縣(市、區)和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加具評定意見,按照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規定的程序申請。

  第十七條  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八條  對認定為見義勇為的,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應當及時通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由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和家屬慰問等工作,并協助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做好見義勇為宣傳的相關工作。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基金來源包括募集收入、捐贈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鼓勵社會力量向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

  第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未參加工傷保險且未認定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致殘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民優〔2012〕1號)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推薦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從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

  第二十一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第二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或者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我市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未成年子女納入孤兒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符合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費用可以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設立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成員救治、撫恤保險。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烈士遺屬享受相應撫恤優待。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優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等情況,本市各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二十六條  本市各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調查核實和認定見義勇為申請,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本市各級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成員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審批見義勇為申請或違反規定使用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獎勵的,由原認定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金,取消相關待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件解讀:《韶關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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