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的由行政機關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武江區政府辦是本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區監察局、區法制局、區保密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協調下,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政府信息相關工作。
各鎮、街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主要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會同本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保密組織、法制機構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向社會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和電子郵箱地址等;
(六)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七條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相關業務機構進行,審查后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并說明理由,經本機關具有政府信息保密審查資格的人員初審和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保密組織、法制機構會審后,報行政負責人確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制作公文,應當同步審查該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該公文屬主動公開公文、依申請公開公文或者不予公開公文類型。
同步審查意見由公文起草機構提出,經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組織、法制機構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定。
第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都應當事先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一)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
(二)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本區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當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重點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政府規章、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文件;
2、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劃、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3、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勞動者保護、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5、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
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辦理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8、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3、政府財政預算、決算。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
第十三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行政機關內部或者行政機關之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具有法律上影響的事務,或者討論過程中的意見建議、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未確定方案草案,但行政機關將決策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并且有理由認為公開可能妨礙行政執法活動或者可能威脅個人人身安全的,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大損害,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第(三)項所列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公開:
(一)權利人或者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批準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有權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有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提供。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受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不具備設立政府網站條件的,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網站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網站或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網站公開。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同級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目錄、指南完成編制或者更新、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送交相應的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工作發行制度。
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在區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配備相應的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發布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重大公共事件、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有明確的公開申請,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的載體形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書要求。
行政機關可以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當場登記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能夠明確有關途徑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二)以申請公開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咨詢、投訴申訴或者舉報的,應當告知不予受理,由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工作機構移交信訪等有關機構處理;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并告知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免于公開范圍,但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決定公開的,應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告知權利人;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答復部分公開;對于不公開的部分,應當告知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義務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義務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但本機關從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政府信息不存在;
(八)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由行政機關主動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途徑,但申請人仍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復的期限適當延長,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且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行政機關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申請人選擇以紙質、電子郵件、光盤或者磁盤等載體,以郵寄、遞送、傳真、電子郵件、當面領取等形式獲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載體和形式提供。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行政機關向其提供注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等方面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親自向行政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并簽名或者蓋章。
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該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不適時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受理的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政府信息屬于其他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應當創造條件,通過采用網上認定身份的新技術,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互聯網向行政機關提交申請。
對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相關信息的查詢、提供,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收費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屬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或者行政機關認為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應當減免收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前,公布全區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復議、訴訟和申訴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五)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的方案;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區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前,編制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度。
各級政府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監察、人事、信息中心等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應當每年進行。考核總體情況由考核實施部門向社會公布,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該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 區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納入本區行風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
社會評議結果由行風測評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并書面答復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 除按《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外,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局、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政府信息的;
(二)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三)因保管不善導致有關政府信息損壞、滅失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十八條 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