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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武江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的通知(韶武府辦[2009]41號)

發布日期:2009-09-09 17:04:00 來源:武江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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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武江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參照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本單位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武江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核。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核,是指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組織相關部門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核,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核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核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堅持“先審核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保密審核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國家保密局和國家有關部委聯合頒發的《工作中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事項具體范圍》確定國家秘密的范圍。
  審核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的,應征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六條 各行政機關必須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由審核小組負責審核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審核小組組長應由熟悉業務和有關法律、法規的領導擔任。
  第七條 各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統一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報審核小組審核,審核小組審核后簽署意見,再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將可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
  第八條 經審核,確定屬于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后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應公開。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第九條 經審核,確定屬于《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外,應當公開。
  第十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對其內容進行保密審核的義務,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核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各行政機關的審核小組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區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區保密工作部門要加強對各行政機關的保密工作的指導,強化對保密審核人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審核人員的保密觀念和業務水平,增強保密審核能力,確保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不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事件。
  第十二條 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區保密工作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申請機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區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關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提請有關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提請確定時,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的文本和爭議雙方的理由。
  第十四條 保密審核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核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核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核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核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本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六)本機關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核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條 各行政機關的審核小組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
  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導致泄密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視情節追究單位責任,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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