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推進服務型政府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政機關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本市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工作的考核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從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檢查小組,負責對全市各地、各有關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檢查。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建立社會評議制度,接受社會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檢查小組根據工作實際在年度考核前下發通知,明確相關考核檢查程序;
(二)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通知要求進行自查,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三)考核檢查小組采取實地考核、聽取情況匯報、征求群眾意見等方式對被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四)考核組提出初步考核意見,經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確定;
(五)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于次年3月底前公布。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建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建設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建設。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的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配套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依法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情況及編制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的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辦事結果、服務承諾、便民措施的公開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政府信息公開載體的建設情況及便民服務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制度落實情況。包括對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評價情況。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標準: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齊全、明確具體,公開形式完備、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勵制約機制健全,公開效果明顯,群眾評價滿意,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群眾投訴處理得當。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評分標準,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條 政府信息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一)優秀:積極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全面具體地公開本單位的信息,措施得力,社會反映好,群眾滿意率高。綜合評分90分以上(含本數,下同)。
(二)良好:認真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比較全面具體地公開本單位的信息,措施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眾比較滿意。綜合評分在80—89分內。
(三)合格:自覺按照《條例》和《辦法》規定,基本能按要求公開本單位的信息,群眾較滿意。綜合評分在60—79分內。
(四)不合格:政府信息公開不全面、不徹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部署的要求不認真落實,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開,敷衍塞責,群眾不滿意。綜合評分在59分以下。
第十一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檢查評分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結果,將作為評定各地、各部門及其領導年度績效考核、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其年度考核直接評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條 市政府每年根據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單位要限期整改,針對存在問題查漏補缺,直至合格為止;對于整改后仍不能達到合格的單位,通報全市并取消該單位當年參加評先、評優的資格,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