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韶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韶關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市承擔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任務的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市監察局、市直單位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本市各級政府及各有關部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調查處理;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縣監察局、縣直單位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本縣(市、區)各鄉鎮(街道)政府及各有關部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調查處理。
第六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外,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的;
(二)因保管不善導致有關政府信息損壞、滅失的;
(三)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妨礙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被有關復議機關撤銷、被司法機關判決敗訴的;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結果連續兩年為不滿意等次的;
(七)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主管領導審核批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辦法追究責任: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造成一定影響和損失的,對行政機關及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情節嚴重、造成較大影響和損失的,除按第二款處理外,對有關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四)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對擬追究責任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認真聽取有關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并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區分責任,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的嚴重程度作出相應處理,并下達書面通知。應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反饋制度。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但要及時停止和糾正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行為,而且要將改正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要將處分決定抄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一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調查、申訴、責任劃分、責任認定、處理決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市屬范圍內承擔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