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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3-01-31 11:57:53 來源: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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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關于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韶關市武江區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韶關市武江區知識產權局牌子。

  第三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按照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及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組織指導全區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工作。加強全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監管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負責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負責全區市場監管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區消費者服務中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負責開展反壟斷相關工作。

  (五)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并實施標準化激勵政策,規范標準化活動。

  (六)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負責協調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體系建設。指導企業知識產權工作,落實優惠政策。負責商標使用的管理、商標專有權保護及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工作。指導企業專利工作,負責專利市場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

  (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有關質量振興的政策措施和名牌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并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八)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傷害監測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協助上級主管部門管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和質量體系認證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統籌指導全區食品安全工作。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負責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并組織實施,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研判、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

  (十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風險防范和傷害監測工作。依法承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執行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依職責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擬訂并實施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導協調全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

  (十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范,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知識產權領域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交流與合作。配合協調涉外和港澳臺事宜。參與開展相關工作對外談判。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

  1.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建設。改革企業名稱核準、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后減證”。大力推廣商事登記全程電子化。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范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將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領域技術性、事務性、服務性工作交由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承擔。

  2.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加快整合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領域政務服務窗口,大力推行一個窗口對外服務,提升對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服務水平。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3.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和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互聯網+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和信用聯合獎懲,加快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著力提升監管公平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4.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和理順市場監管體制,整合監管職能,加強監管協同,形成市場監管合力。深化市場監管執法體制改革,統籌配置執法職能和資源,相對集中行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解決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加快推進市場監管執法稽查機制建設,加大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大案要案查處力度。推動市場監管執法力量下沉。

  5.大力推進質量提升。促進全面質量管理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全面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加快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我國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優化知識產權激勵機制,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準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信息便捷開放,加強產業專利導航,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

  6.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區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的職責分工。區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和水產養殖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局負責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從馴養繁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食品攤販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證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區市場監管局負責食用農(水)產品、依法可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督管理。區農業農村局與區市場監管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區市場監管局對發現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或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立案查處。

  2.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區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區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3.與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食鹽生產經營環節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全區食鹽行政執法工作。區工業和信息化局主管全區鹽業工作,負責制定鹽業產業政策和加強行業管理等工作。

  4.與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管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和統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督辦、綜合調研、政務公開、后勤保障、新聞宣傳和對外交流等工作。承辦人大建議的政協提案。承擔區局預決算、財務、政府采購、裝備、內部審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本部門數字化建設工作。

  (二)人事監察股。負責機關和派出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行政效能,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派出單位的紀檢監察、政風行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執法與司法部門的銜接工作;承辦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和協調等工作;承擔、參與有關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實施依法行政、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推進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職能轉變、清理行政職權和編制權責清單有關工作,組織推動事中事后監管標準、體系、制度及機制建設;組織、指導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工作。

  (四) 行政許可與登記注冊股。承擔依法由本部門實施和審查上報的行政許可工作。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并指導實施。指導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工作。組織推進生產經營許可等審批制度改革、審批標準化建設和便利營商政策措施。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發證等工作。

    (五)綜合應急管理股。統籌協調市場監督管理和知識產權集中監督檢查。統籌指導全區食品安全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狀況,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有關部門和鎮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應急處置。組織相關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信用風險與網絡交易管理股。調查研究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管理情況,擬訂并實施信用監督管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辦理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公示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系工作。負責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組織開展產品、設備、裝置的傷害監測和風險管理工作。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研判、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等工作。負責市場行為風險監測分析,建立重點領域風險監控機制。承擔依法規范維護商品交易、網絡交易平臺和網絡經營主體規范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實施網絡交易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協助打擊網絡交易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組織實施網絡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合同、拍賣行為監督管理,指導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開展互聯網違法食品藥品信息的監測和查處工作。組織指導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抽檢和監管工作;維護和管理全區經營性網站主體數據庫。負責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發展,指導個體私營協會配合上級黨委組織部門開展有關市場主體的黨建工作。

  (七)價格監督檢查與反不正當競爭股。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管及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價格爭議調出職責。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傳銷、違法直銷大案要案。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研究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并實施全區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據授權配合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對全區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監督,并依據委托開展調查。

  (八)特種設備安全標準化和計量監管股。依法組織承擔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以及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監督和風險分析工作。依法組織調查特種設備事故并開展統計分析。組織指導特種設備違法行為的查處。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組織執行地方檢定規程和計量技術規范。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推行計量現代化管理制度。規范計量數據使用。組織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內外標準化活動。指導推進知識產權與標準融合發展。參與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全區商品條碼工作。

    (九)知識產權商標廣告監管股。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知識產權、商標品牌戰略規劃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牽頭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知識產權特別審查、知識產權預警、涉外應對、維權援助機制及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統計和考核制度。擬訂并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激勵獎勵制度、轉化運用和交易運營制度措施。指導落實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志申請的審查、確權相關前置服務工作。指導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審查評議工作。統籌指導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傳播利用。指導和促進知識產權服務業發展。負責組織指導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相關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導廣告發布登記和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指導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和違法廣告行為的查處,綜合協調廣告整治工作。指導促進廣告業和公益廣告發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產品質量與產品生產安全監管股。組織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和規劃、品牌發展和制度措施。負責產品宏觀質量管理。承擔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應用工作。建立并推行質量獎勵制度、重大工程設備監理制度。組織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和服務質量監測工作。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工作。規劃指導全區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行業發展。負責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和能力比對工作。負責本部門科技發展和技術機構建設,協調檢驗檢測技術機構整合和改革工作。負責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要,承擔科研攻關、科技普及、科技成果應用、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技術裝備的管理事項。擬訂全區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并組織實施質量監督抽查,組織協調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的專項整治。

    (十一)食品生產流通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區生產、流通領域及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形勢。擬訂并組織實施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監督管理和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食鹽生產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

    (十二)餐飲經營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全區餐飲和保健食品領域及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形勢。擬訂并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并指導經營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酒類、食鹽流通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重大活動餐飲安全保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和指導特殊食品的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藥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股。分析掌握藥品零售、使用安全形勢。落實藥物濫用的監測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和指導藥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工作。分析掌握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形勢。監督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承擔和指導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實施。監督醫療器械標準的執行。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和技術指導原則。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組織和指導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工作。

  (十四)消費者權益保護股。承擔消費維權和社會監督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受理與處理工作,指導查處違反商品質量法規及商品消費和服務領域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交易環境和消費維權政社共治。指導全區消費環境建設。指導區消費者服務中心和12315投訴舉報中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十五)執法大隊。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措施、辦法。指導全區市場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和綜合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協調跨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管理。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區性影響、跨區域的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侵權、違法廣告、傳銷、違法直銷、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等經濟違法大案要案及商務執法工作。承擔打擊走私、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有關工作,承擔違法物品的沒收、銷毀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區打私、打假工作,組織協調全區有關專項打私、打假活動。承擔質量安全監督執法的管理和指導;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區性影響、跨區域違反標準化、計量、質量、認證、特種設備、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及糧食流通環節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大案要案工作。協助實施和監督問題產品、缺陷產品召回和處置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全區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抽驗計劃。

  第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編制30名(其中行政編制17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股級領導職數15名。

  第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機構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聯系人:馬立峰

  聯系電話:0751-8636186

     詳細地址:韶關市武江區惠民北路11號武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三樓,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季節性辦公時間調整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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