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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解讀:《韶關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19-05-21 16:06:59 來源: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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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解讀:《韶關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21號)和《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起草《韶關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的意義    

制定出臺《韶關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能夠有效地解決殘疾兒童康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我市殘疾兒童康復工作順利開展,提高殘疾兒童的康復效果,減輕殘疾兒童的家庭負擔,有助于改善殘疾兒童家庭的民生水平,更好地推進韶關全面小康社會建設。    

三、起草依據    

(一)《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令第675號)    

(二)《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    

(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殘疾人小康進程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121號)    

(五)廣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粵府辦〔2018〕43號)    

(六)《廣東省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    

(七)《韶關市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2017-2020)》    

四、主要內容    

(一)救助對象。康復救助對象主要為韶關市戶籍0-6歲(截至申請康復救助當年度的8月31日止年齡不滿7周歲,有條件的縣(市、區)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    

(二)救助條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醫療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具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通過康復服務可能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三)救助標準。    

1.手術類項目:實施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手術,不超過15000元/人。實施殘疾兒童肢體殘疾矯治手術,不超過16000元/人,其中矯治手術補助10000元/人、輔助器具適配及康復訓練等補助6000元/人。    

2.輔助器具適配:按照《廣東省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粵殘聯〔2018〕6號)有關規定和標準,為各類殘疾兒童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提供補貼。    

3.康復訓練: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全日制康復訓練,每年訓練時間不少于10個月,每個訓練日在康復機構的康復訓練時間不少于5小時,每周單訓不少于1小時,補助標準為:公辦康復機構省級標準1200元/人.月,市級配套200元/人.月,非公辦康復機構省級2000元/人.月,市級配套400/人.月。關于其他康復訓練的救助標準,詳情請見辦法。    

五、咨詢電話    

單位:韶關市殘疾人聯合會    

咨詢電話:0751-8890520    

    

    

韶關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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