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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發布日期:2019-02-28 15:11:00 來源:本站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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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轉載自韶關市人民政府網)    

一、韶關市為什么要出臺該辦法?    

    

答:韶關市為國務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設置的六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相關制度建設是先行區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國家對韶關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為了規范土壤污染防治行為,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質效,促進韶關市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需要加強制度建設,因此要制定該辦法。    

    

二、既然是“綜合”防治管理辦法,那么它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以及究竟要做什么?    

    

答:該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活動。它的宗旨是在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指導下,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管控區域土壤環境風險、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污染。    

    

三、各級政府及其下屬部門各自的職責分工和責任應如何確定?    

    

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統籌、部門分工、協調聯動制度。相關部門根據兩個聯動管理細則聯動履行各自職責。    

    

在級別分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并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綜合考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轄區內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在部門分工上: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監督檢查。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地(不含林地)土壤安全利用、嚴格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工作的組織實施,依法開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行城鄉規劃管理,負責污染地塊的土地利用規劃與用途管理,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對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以及污染地塊流轉過程中的風險控制。    

    

 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和實施保障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工作的財政政策和措施,配合申請上級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并對相關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產業發展的宏觀經濟政策和項目管理措施。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涉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企業循環經濟和自愿性清潔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鄉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集中治污設施建設運營過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制定林地土壤環境保護與管理政策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涉及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和礦山(包括歷史遺留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    

    

 水務、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科學技術、漁政等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鑒于土壤污染防治職責涉及多個部門,該辦法只是對各主管部門進行了初步的原則性分工,具體工作事項的分工和協作依據上位法和相關規定進行。    

    

四、該辦法一大亮點是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該平臺具體是如何運行的?    

    

答: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在整合現有數據庫的基礎上共同建立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打破部門之間的信息壁壘,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調查、監測、污染預防、評估、項目實施等各環節的信息進行跨部門共享。    

    

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實行數據兩級上傳制度。市、縣兩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等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系統權限上傳并定期更新相關數據。    

    

五、土壤污染調查的種類較多,涉及的主體也較多,那么這些調查具體在什么時候適用,又各自有何意義?    

    

答:該辦法依法規定的土壤污染調查大體上有以下幾類:    

    

(一)全國土壤污染狀況普查,是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的,每十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韶關市各縣級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落實。    

    

(二)全市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是由韶關市各縣級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普查的結果,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開展的詳細調查,作為建立我市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的依據。    

    

(三)土壤污染狀況個案調查,是針對在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中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以及涉及土地用途變更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進行調查并將調查報告報相關主管部門評審。土地使用權已經收回但尚未出讓的,由所在地負責收儲土地的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    

    

以上調查所得的數據都將上傳韶關市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并定期更新。除此之外,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以及其他有權機關可以對轄區內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取樣并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及對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六、該辦法中既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又有土壤環境監測,此二者有何區別?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具體如何實施?    

    

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主要目的是摸清家底,而土壤環境監測則是一種日常性的對于土壤環境狀況動態掌握,便于及時發現和解決污染問題。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水務等主管部門加強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結合區域布局和環境監測標準化建設情況,優化整合各級各部門監測機構,提高區域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縣級人民政府則應當對農產品產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要敏感區域以及土壤污染高風險區域的土壤環境進行重點監測,布設縣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    

    

七、既然該辦法中已經確定了相關的職能分工,如何將土壤污染治理保護落到實處,具體的保護與預防措施有哪些?    

    

答:該辦法規定的保護和預防措施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對產業布局與空間布局、未開發利用土地、農業源污染、工業源污染、礦業源污染、重點污染行業企業單位、危險物質、建設項目、生活和建筑垃圾處理以及城鎮污水污泥等方面進行嚴格規范的監督管理。    

    

在規劃過程中,需要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內容納入其中,充分考慮包括土壤在內的環境承載力要素。在對未利用地土壤進行環境管理中突出生態保護紅線區,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依法實行強制保護。對農業源污染的預防方面將會支持采取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農業耕作措施,并支持畜禽糞便處理、利用等設施建設。對于生活垃圾與建筑垃圾需要促進其向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發展,并對消納場、簡易填埋場等進行排查整治、維護管理。對于城鎮污水污泥處理設施的周邊土壤定期監測,并督促不符合標準的相關單位予以改進。    

    

在對重點行業企業單位進行監督預防中,將制定本市公開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適時更新。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會根據該名錄建立環境管理檔案,將其法定義務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載明并進行定期監測。對于重點污染行業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是全生命周期的,相關主體需要在市、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管下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除此以外管理辦法中還規定相關單位需要對涉及有毒有害物質設備設施、建筑物等進行拆除等活動的方案需在實施前十五個工作日分別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對工業源污染進行預防中,對于超標排放的企業,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依法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有權機關批準對其關停并將名單向社會公開。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涉重金屬工業行業情節生產技術推行方案,鼓勵相關涉重企業改造。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還將落實工業固體廢棄物申報登記制度,對相關設施和場所進行監督管理。    

    

對礦業污染的預防,可分為對現有分散項目的整合、對向河流里排放五種重金屬的項目進行嚴格審批、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加強監督管理以及對于歷史遺留的尾礦庫問題的全面治理監管。    

    

在危險物質處理處置活動的監管活動中,采取環境監督管理措施主要是預防相關主體在處置過程中造成的危險廢物的泄露或者擴散,包括對受污染土壤的轉運處理中防止二次污染及處置設施周邊土壤的定期監測。    

    

需要注意的是,與建設項目配套的土壤污染防治設施措施需要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八、如今污染治理中強調“誰污染誰治理”在本辦法中對于風險管控、修復和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如何確定?    

    

答: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以及損害賠償的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農用地由縣級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建設用地由縣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責任主體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九、韶關市將如何保障該辦法的實施、保障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工作的進行?    

    

答:韶關市將根據該辦法落實對于資金和人員的保障、土壤污染治理的市場化及激勵機制,并將土壤污染防治內容納入有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土壤環境應急管理和處置救援的能力建設,提高對突發土壤環境事件的應急能力及應急保障建設,并落實現場檢查、從業機構監管等措施,將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完成情況等納入績效考核范圍,并在工作過程中具有特定情形的監管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點擊查看:《韶關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管理暫行辦法》(韶府規〔2019〕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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