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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韶府規〔2023〕6號)

發布日期:2023-09-25 01:45:59 來源:韶關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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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韶府規審〔2023〕5號已經2023年8月11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屆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土地征收工作程序,依法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湞江區、武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情形,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文物保護、古樹名木范圍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負責湞江區、武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湞江區、武江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審計、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集體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條  集體土地征收實行屬地管理。湞江區、武江區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具體包括:

  (一)征收集體土地的部門分工、工作安排、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三)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五)申請土地征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六)建立完善征地留用地臺賬,落實征地需安排的留用地;

  (七)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征地涉及的相關技術服務;

  (八)測算和落實相關補償等費用;

  (九)征地相關的巡查管控、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矛盾化解、信訪處理、安全穩定、檔案管理及信息公開等事務;

  (十)根據市政府安排開展土地征收其他相關工作。

  湞江區、武江區相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具體工作分工和安排,依法履行或者協助做好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依法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條項目經論證并確定后,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擬定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按有關程序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第八條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自然資源局、區征收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對征收土地范圍內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確認,按要求制作土地現狀調查登記圖件。調查結果應由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九條區人民政府在組織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的同時,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重點圍繞征地的合法性、合理性、補償安置措施的可行性等,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土地使用權人代表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對因征收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結果為低風險或屬于中風險但可通過防范措施化解為低風險的,方可實施征地。

  第十條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自然資源局、區征收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業農村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按程序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一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期限內,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將征地報批材料報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后,依法定程序上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區人民政府在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采取拍照、錄像、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組織落實征地需安排的留用地,確保各項補償安置措施落實到位。

  第十六條對前期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人,依法組織實施。被征收人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交出土地,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未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我市現行有效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按照我市現行有效的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在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明確具體權益分配前,可將相關補償費用按程序提存專戶。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內部分配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組織區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內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十九條征地實施過程中將導致不具備獨立種養條件、形狀不規則的夾心地、邊角地或者因邊坡護坡需要額外增加使用的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集體決策同意后,可參照本辦法一并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征收村集體辦公場所、祠堂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共管理、文化設施用房可以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或按照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最新公布的同期辦公建筑建安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進落實殯葬改革,按標準和規定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用于墳墓集中安置,建設和管理費用納入土地征收成本。選擇自行遷墳安置的,應符合《殯葬管理條例》《廣東省殯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我市殯葬管理相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征收不符合“房地一體”農村不動產調查登記的住宅以及非住宅建筑物,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職能部門根據建筑物的土地性質、建成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現實際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等情況,進行調查論證后予以補償認定。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內實施搶栽搶建的;

  (二)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

  (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預存制度。征收土地報批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算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并保證專款專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征收資金及相關費用由市級財政保障,實行預撥制度,由湞江區、武江區人民政府以項目為單位按有關規定使用管理。征收資金及相關費用納入重大支付支出統籌監管,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韶關高新區管委會等單位組織開展抽查核驗,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資金使用績效及安全性、規范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涉及供水、排水、油氣、供電、通訊、有線電視、鐵塔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遷移的,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滿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則進行補償,對因改造、擴容、超過原標準等所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業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征收涉及測繪勘測、航空拍攝、價值評估等第三方服務的,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機構確定后,由區人民政府統一委托并支付服務費用,第三方服務費用列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二十八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等不動產權依法被征收,在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約定履行安置義務后,被征收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權屬憑證的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實施征收的區人民政府對其進行催告,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申請程序的,區人民政府可憑補償費用足額支付或者足額提存公證憑證、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征收決定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等文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書面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程序予以受理。涉及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等不動產權辦理部分注銷登記的,未征收部分應當同步辦理相應的不動產變更登記并重新發出不動產權證。

  第二十九條區人民政府安排負責具體實施征地工作的區自然資源局、區征收中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檔案。征地補償安置資料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并在征地補償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向區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同時將一套完整的電子化征地補償安置檔案報送至區征收部門管理,區征收部門將匯總后的檔案目錄報市征收部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湞江區、武江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轄區實際情況,依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且已實施征收補償的項目,繼續按原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及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但未實施征收補償的項目,按本辦法實施。

  此前湞江區、武江區征收集體土地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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