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4-29 16:40:08
來源:本網
一、從輕處罰清單
單位: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從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 非法占用土地 | 440212 004000 | 【法律】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行政法規】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 年修訂)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 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項【地方性法規】1.《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2022年)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二條 2.《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2014 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 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 輕危害后果,及時恢復土地原狀 (涉及耕地的,應恢復種植條件 并通過驗收),退還土地 | 《行政處罰法》(2021 年修訂)第 三十二條 | 占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 100 元(含)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罰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 500 元以上 6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 800元以上 900 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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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的范圍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 440212 009000 | 【法律】1.《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行政法規】1.《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 年修訂)第九條第一款;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 年修訂)第五十七條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危害后果,及時恢復土地原狀(涉及耕地的,應恢復種植條件并通過驗收),退還土地 | 《行政處罰法》 (2021 年修訂)第 三十二條 | 占用建設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 100 元(含)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罰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500 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可以處每平方米800元以上900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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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規】1.《土地調查條 例》(2018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 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 輕危害后果,積極配合土地調查 | 《行政處罰法》 (2021 年修訂)第 三十二條 | 可以處1萬元以下 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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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資料 | 440212 021000 | 【行政法規】1.《土地調查條例》(2018 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 項 | 積極配合查處工作,主動停止違 法行為,主動采取措施消除或減 輕危害后果,積極配合提供調查 資料 | 《行政處罰法》 (2021 年修訂)第 三十二條 | 可以處1萬元以下 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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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 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 004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 存在以下一種情形的:1.已滿十 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本項僅限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違法行為,且屬于非情節嚴重情形)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 | 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 3 倍以上3.6 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44萬元以下的罰款。 | 加強教育、及時復查、警示告誡、指導約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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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5169000 |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四十二條 | 存在以下一種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 1.《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 2.《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 | 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500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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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輕處罰清單
單位: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減輕處罰依據 | 裁量幅度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 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行為的行政處罰 | 44022600400Y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款 | 存在以下兩種以上情形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 違法行為的;4.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5.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本項僅限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違法 行為) |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 | 沒收廣告費用,并 處廣告費用不超過 3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不超過 20萬元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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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處罰清單
單位: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處罰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 440212 022000 | 【行政法規】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 年修訂)第十一條第二款、第 三十二條。【地方性法規】 1.《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2014 年修正)第八條、第二十三條 | 違法行為輕微,積極配合查處工作,及時將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恢復原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 | 《行政處罰法》 (2021 年修訂)第三十三條 | 加強教育,及時 復查整改情況、 加強行政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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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行為 的行政處罰 | 440217078000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 修正)第四十一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一)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二)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三)檢疫、免疫、消毒情況;(四)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五)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 修正)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 以 處 一 萬 元 以 下 罰款。 |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符合上述全部條件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加強教育、勸導示范、指導約談、及時復查整改情況、加強行政檢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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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強制清單
單位: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政府新華街道辦事處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基本編碼 | 設定依據 | 適用情形 | 免強制依據 | 配套監管措施 | 備注 |
1 | 對與直銷活動有 關的材料和非法 財物進行查封等 行政強制 | 440325032001 | 《直銷管理條 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第四項 |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強制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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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與直銷活動有 關的材料和非法 財物進行扣押等 行政強制 | 440325032002 | 《直銷管理條 例》第三十五條 第一款第四項 | 直銷企業未依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報備和披露的,經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強制手段達到管理目的的。 | 《行政強制法》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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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說明
一、模板各要素編制要求
(一)事項名稱、基本編碼
1.填寫規則。減免責清單事項名稱、基本編碼應當以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事項系統”)記載為準。減免責清單填寫主項名稱的,基本編碼欄填寫主項基本編碼,默認其項下所有子項均適用減免責條件;減免責清單填寫子項名稱的,基本編碼欄填寫子項名稱,默認減免責條件僅適用于該子項。
2.事項系統尚未記載的處理方式。所需事項在減免責清單編制完成前未能及時在事項系統中發布、調整的,可以在備注欄中說明。對尚未發布的,可不填寫基本編碼。下一次動態調整時已經具備的,應當按照要求填寫。
3.僅適用事項中某一違法行為的處理方式。可以在備注欄寫明所適用的具體違法行為。
(二)設定依據。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強制的設定依據為所列事項現行有效的設定依據。其中處罰事項需要包括違法行為依據和處罰依據。
(三)適用情形。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強制適用情形應當明確具體,要具有可操作性。其中免處罰包括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和“可以不予處罰”情形。免強制區分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分別填寫相應的適用情形。
(四)從輕處罰依據、減輕處罰依據、免處罰依據、免強制依據。即實行減免責的具體依據,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行政強制法》第十六條。本系統有相關的減免責依據或者相應裁量依據的,要一并列明。此欄為非必填,部門可以在表格中逐一列明或者統一作出說明。
(五)裁量幅度和配套監管措施。裁量幅度要盡量壓縮裁量空間。配套監管措施應具體、明確。裁量幅度及配套監管措施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關于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的規定以及《行政強制法》關于依法審慎實施行政強制的規定,與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配套監管措施欄為非必填,部門根據實際選擇是否填寫。
二、動態調整
(一)編制范圍。根據實際分批編制,成熟一批、制定一批。對省級已經委托、重心下移、下放實施的,由省直部門統一規范編制。對本系統實施的,省直部門也可以作統一規范。
(二)調整情形。對需要調整事項適用情形、裁量幅度、配套監管措施、新增事項、移出事項等的,應當動態調整減免責清單。
(三)例外情形。因事項系統記載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名稱調整導致清單事項名稱有所改變的,可以不動態調整減免責清單,但應當在公布清單時作出說明,保障公眾知情權。
三、發布要求
本模板適用于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減免責清單制定。可以單獨以規范性文件形式對外公布,也可以作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的一部分對外發布。
四、其他說明
清單編制過程中,所需事項尚未記載在事項系統或者需要調整、設置子項的,按照《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和權責清單管理工作指引》(粵政數函〔2021〕50號)和《關于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行政處罰等三類事項管理功能上線應用的通知》(粵政數函〔2021〕245號)及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