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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探店”等營銷短視頻發布的提示

發布日期:2024-05-06 16:15:30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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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抖音等短視頻平臺的興起,越來越多的商家選擇在短視頻平臺上介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但這種新型的營銷方式往往存在“注水”推薦、過度承諾、不具有可識別性等違法問題。為規范“探店”類廣告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做如下提示:

    一、利用互聯網媒介,通過知識介紹、體驗分享、消費測評等形式推銷商品或者服務,并附加購物鏈接等購買方式的,屬于廣告活動,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二、應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不得借黨和國家重大活動、重要節慶等嚴肅政治主題作商業營銷宣傳

    三、確保廣告真實、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達廣告內容,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不得涉“三俗”(庸俗、低俗和媚俗),不得出現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范的內容

    四、不得發布虛假的打折、降價等廣告,商品描述要客觀、準確,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五、不得發布未經審查或者與廣告審查不一致的醫療(含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廣告

    六、不得發布處方藥、煙草(含電子煙)、0-12個月齡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乳制品及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含非學科)廣告

  七、不得在近視防控產品的廣告宣傳中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

    八、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九、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內容

    “達人”、直播營銷人員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構成廣告代言的,依法承擔廣告代言人的責任和義務。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時要冷靜、理性、科學,對各網絡平臺中流行的“達人探店”等營銷類短視頻仔細甄別,避免被營銷廣告所誘導。

    歡迎廣大消費者主動監督,如果發現有虛假廣告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請您及時通過12315投訴舉報熱線或者12315互聯網平臺進行投訴舉報,我們將盡全力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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