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江區市場監管局持續深入開展“鐵拳出稽 守護南粵”行動,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守護安全”“守護誠信”“守護鄉村”“守護家庭”等主題,嚴厲查處制售假劣民生產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等各類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進一步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武江區市場監管局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現予以公布。
一、武江區某商行發布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案
2023年10月22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舉報人稱其在拼多多【隱某某選館】買了商品鵝肌肽,店鋪宣傳商品降尿酸、排酸、治痛風。2023年11月1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武江區某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閱該商行在拼多多平臺經營的網店【隱某某選館】的經營頁面,在涉訴產品“鵝肌肽”經營頁面上展示有“尿酸異常嘌呤高”“絳酸-排酸-衡酸”“尿酸高了嗎?”“絳酸緩通 健康輕松”“關注酸指標 緩助風通”等廣告內容。
經查實,當事人在拼多多網絡平臺經營網店【隱某某選館】,店內在售產品“鵝肌肽”經營頁面上展示有“絳酸-排酸-衡酸”“絳酸緩通 健康輕松”“關注酸指標 緩助風通”等內容。當事人發布的上述食品廣告內容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當事人經營的產品“鵝肌肽”屬于普通食品,所發布的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2024年3月11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前,一些經營者為了推銷產品,對其功效肆意渲染、夸大,把一些普通食品宣傳得神乎其神,包治百病,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此案的辦理,維護了消費者權益。
二、某醫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壓力容器)案
2024年2月1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專項工作安排,對某醫院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運行、使用壓力容器【使用證書編號:容17粵FB0256(21)】,根據廣東省特種設備電子監管系統顯示:該壓力容器的下次檢驗日期為2024年1月8日,當事人現場未能出示、提供該壓力容器合格有效的定期檢驗報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制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和《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該壓力容器,經定期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于2021年7月9日在本單位安裝了上述壓力容器,于2021年7月15日取得該壓力容器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并于2021年7月30日首次投入使用。該壓力容器上次檢驗日期為2021年1月8日,下次檢驗日期為2024年1月8日。截至2024年2月1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在運行、使用該臺未按規定取得定期檢驗報告的壓力容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2024年3月21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武江區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案
2024年1月15日,根據投訴舉報,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韶關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及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對當事人武江區某煙酒商行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一批,其中“五糧液”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6箱共36瓶(外箱標示批次和生產日期為:852178214、2023/07/21;852145420、2022/09/01;852165618、2023/04/14;852178131、2023/07/24;85216774、2023/05/11;852173125、2023/06/25)、“劍南春”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10箱共60瓶(外箱標示批次和生產日期為“JD512003、20220108”6箱、“JD376037、20220523”2箱”“JD396016、20220110”1箱、“JD317021、20210601”1箱),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白酒實施扣押強制措施。同日,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對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的36瓶“五糧液”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出具鑒定證明書,鑒定結論:“為假冒我公司--五糧液注冊商標號13878307和1207092的產品;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對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查獲的60瓶“劍南春”酒(凈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出具辨認意見書,辨認結論:辨認樣品不是我公司生產的產品,侵犯了我公司“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鄙鲜霭拙凭鶠榍址缸陨虡藢S脵嗟纳唐?。
2024年2月1日,投訴舉報人向武江區市場監管局提供了自稱在武江區某煙酒商行購買的“五糧液”酒(52%vol、500ml)(批號85213821、生產日期2022/04/13,6瓶;批號852142731、生產日期2022/08/01,6瓶,共12瓶)、“貴州茅臺”酒(52%vol、500ml)(批次2021-144、生產日期20220822,6瓶;批號2021-028、生產日期20230209,6瓶,共12瓶)、“天之藍”酒(52%vol、480ml)(批號2428576C3、生產日期20220106,15瓶;批號D135A201893、生產日期20170619,1瓶,共16瓶),并提供了購買視頻和支付憑證。2024年3月5日,經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白酒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其中批號2428576C3的“天之藍”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有14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在售白酒貨值金額88044元,已售白酒貨值金額50810元,在售和已售白酒貨值金額合計138854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非法經營數額為138854元(其中銷售金額5081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武江區市場監管局于2024年4月25日將此案移送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處理。
“貴州茅臺”“五糧液”“劍南春”是國家知名品牌,知名度認可度高,價格較貴,利潤豐厚。辦案部門迅速開展調查,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有效打擊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有力保護了注冊商標專用權,保障消費者的利益,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落實國家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有力體現。
四、武江區某車行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22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武江區某車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現場在售的3臺電動自行車外觀與合格證簡圖不一致,具體如下情況:
車輛編碼:192822402540590,型號為TDT23073Z的電動自行車對比合格證簡圖,發現座鞍下部電池盒未放置電池,盒內未見有車載蓄電池的線束和接頭。在車里底部增設了一個蓄電池托盤,打開踏板蓋后,可見6個型號為6-DZF-20的鉛酸蓄電池串聯為車輛提供動力。
車輛編碼:331922310545645,型號為TDT23130Z的電動自行車對比合格證簡圖,發現座鞍下部電池盒未放置電池,盒內未見有車載蓄電池的線束和接頭。在車里底部增設了一個蓄電池托盤,打開踏板蓋后,可見6個型號為6-DZF-20的鉛酸蓄電池串聯為車輛提供動力。
車輛編碼:192822312559335,型號為TDR23009Z的電動自行車對比合格證簡圖,發現座鞍下部電池盒未放置電池,盒內未見有車載蓄電池的線束和接頭。在車里底部增設了一個蓄電池托盤,打開踏板蓋后,可見5個型號為6-DZF-20的鉛酸蓄電池串聯為車輛提供動力。
經查明,上述3臺電動自行車是當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從浙江某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為了迎合消費者需求,從網店購進了一些改裝配件對上述3臺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
涉案的電動自行車均已獲3C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通過擅自改變電池的類型、容量以及電池位置,將原廠配備的鋰電池改成鉛酸蓄電池,電池位置從座鞍下部移改到腳踏板底盤等方式改裝電動自行車,導致車輛實際裝配的關鍵元器件(鉛酸電池)與原廠合格證指定的動力電池(鋰電池)的類型、容量以及電池位置均不符,涉案車輛與獲證車輛存在較大變化,已不屬于同一認證單元,應視為未經認證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上述車輛的行為已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的產品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钡囊幎?,構成銷售未經認證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2024年6月19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前電動自行車電池起火事故頻發,造成人員傷亡的案例不少。當事人對電動自行車電池進行改裝的行為,極易引發火災事故造成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本案的辦理是武江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電動自行車及其配件產品質量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和專項執法行動,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舉措,有力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五、武江區某生活超市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2024年1月8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人舉報,稱其于2023年12月7日到武江區某生活超市購買了瓶裝白砂糖(幼砂粉),商品凈含量0.700千克,單價為13.96元/kg。應收金額9.77元,被當事人收取了9.8元,存在多收0.03元的情況。
2024年1月9日,該局執法人員到武江區某生活超市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如下:當事人貨架上僅有銷售價為3.78元/斤的散裝白糖在售,未發現舉報人所舉報的單價為13.96元/kg的白砂糖(幼砂粉)。該批次白砂糖(幼砂粉)于2023年11月23日購進并開始售賣,因銷售情況不樂觀,已于2024年1月5日下架。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舉報人售出了一包稱重瓜子,商品凈含量0.700千克,單價為13.96元/kg。應收金額9.77元,實際收取了9.8元,存在多收0.03元的情況。該批次白砂糖(幼砂粉)于2023年11月23日購進并開始售賣,因銷售情況不樂觀,已于2024年1月5日下架。因當事人更換了收銀系統,無法認定其存在其他多收價款的情況,該局也未收到其他舉報人投訴,故認定當事人違法所得為0.03元。
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多收0.03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構成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違法事實。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2024年6月26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標價之外多收0.03元的行為,雖然違法情節輕微,但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存在普遍現象,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案的辦理,依法懲處了價格違法行為,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武江區某面食館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盤)案
2023年10月11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委托廣州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武江區某面食館使用的餐具(碗、盤)進行監督抽檢,現場抽取碗樣品數量620ml、盤樣品數量600ml。2023年11月3日,廣州安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抽檢餐具碗出具《檢驗報告》(No:GZAN231012001.003),該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大腸菌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對抽檢餐具盤出具《檢驗報告》(No:GZAN231012001.004),該檢驗報告顯示: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調查確認,當事人在經營中使用的碗、盤經抽樣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為不合格餐具。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2024年1月5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一些從事早餐經營者為了減少成本,在清洗碗筷時,節約用水,簡單沖洗一下就完事,或者不經過消毒直接使用,致使餐具陰離子合成洗滌劑、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該案的辦理,有力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武江區某美容養生館未建立并執行化妝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和擅自配制化妝品案
2024年5月10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位于韶關市武江區西聯鎮芙蓉大道19號韶關碧桂園太陽城某商鋪的當事人進行日常檢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放置有:1、標簽名稱為“魔術美白祛斑晚霜”“魔術美白祛斑日霜”的化妝品各1瓶;2、外包裝上標注“美容會所”“尊貴享受 高端護膚”,內含:潔面乳(凈含量:120ml)1支、日霜(凈含量:20g)1支、晚霜(凈含量:20g)1支、滋潤霜(凈含量:30g)1支、爽膚水(凈含量:120ml)1支的化妝品套裝2盒。上述化妝品瓶身及外包裝上均沒有標注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或者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注冊人或者備案人的名稱及地址;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及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使用期限等信息。上述化妝品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經查實,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的無廠名廠址、無執行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化妝品,及舉報人在當事人經營的拼多多網店“津子的商鋪16”上購買的無廠名廠址、無執行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化妝品均是當事人通過購進“麗芙蔻”品牌的化妝品及用于填裝化妝品的塑料瓶等包裝材料,在其經營場所內自行配制的化妝品。當事人自行配制的化妝品貨值金額共計2540.83元。
當事人未提供用于填裝化妝品的塑料瓶等包裝材料的進貨單據。當事人提供了用于自行配制的“麗芙蔻”品牌化妝品(麗芙蔻盈潤美膚霜、麗芙蔻盈潤精華液、麗芙蔻盈潤美膚水、麗芙蔻盈潤精華乳、麗芙蔻盈潤潔面乳)的進貨單據及產品出廠合格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該化妝品的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及供貨方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
當事人作為化妝品經營者,未能按要求提供化妝品的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及供貨方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自行配制化妝品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條第(五)項的規定,2024年7月16日,武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作為化妝品經營者,為了追求高利率,在無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購進他人品牌的化妝品及用于填裝化妝品的塑料瓶等包裝材料,在其經營場所內自行配制化妝品,擾亂了化妝品生產經營秩序,此案的辦理對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區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