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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管用!專家解讀《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發布日期:2023-01-19 16:46:25 來源: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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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日,《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下簡稱《條例》)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立法過程是怎樣的?有何特色和亮點?華南農業大學法學教授、農村法治與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兼新型城鎮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王權典接受南方農村報(下簡稱“南農”)專訪,就《條例》進行全面解讀。

    南農:《廣東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的立法過程是怎樣的?

    王權典:《條例》自2020年被列為省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初審項目后,法工委委托華南農業大學團隊先行開展了基礎研究。2021年省農業農村廳暨省委農辦牽頭調研起草,華南農業大學團隊全程跟進協助,并邀請省司法廳立法工作人員參與指導,同年九月底完成建議送審稿。司法廳按照立法程序征求各地市、省直有關單位及省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結合各方面意見及補充調研情況,經過多重環節的研究修改形成草案,于 2021年11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2022年3月進行二次審議。爾后,省人大法委、法工委會同農村農業委、農業農村廳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征求了在粵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直有關單位、各地市人大常委會以及基層立法聯系點和聯絡單位、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同時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法工委又組織了表決前評估,對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出臺時機、實施后的社會效果及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評估,還就其中特殊問題開展了專項論證。又經過多輪會商與反復修改,本條例不斷完善經三次審議后表決通過。最終審議稿對糧食安全暨耕地保護、區域特色產業融合發展、鄉村治理體系構建等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細化了人居環境提升、促進共同富裕有廣東經驗模式的幫扶機制等規定,并增加種質保護、平安鄉村建設等規定。

    《條例》強調“務實”與“管用”

    南農:2021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正式實施。此外,全國各省也紛紛出臺當地鄉村振興促進條例。廣東省出臺的《條例》與之相比有何不同?

    王權典:鄉村振興戰略的內涵豐富且涉及面廣,不僅強調通過產業振興促使農民增收、實現農民富裕的目標,還包括組織振興、人才振興、生態振興和文化振興等重要范疇。

    國家立法即以“五大振興”為抓手,從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諸方面,將既定方針政策和成功實踐經驗法定化,完善政策措施和制度體系。

    國家立法是頂層設計與統籌考量,地方立法應當結合區域實際,因地制宜做好配套規制、實施機制或措施的設計安排。這也是廣東省條例與其他省份的不同之處。各地條例主要發揮承上啟下的實施作用,更多關注國家立法如何在地方落地,有針對性地解決省域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不必苛求跟國家立法框架體系的對應性或完備性;就國家立法已有明確規制的內容事項,不必照抄條文。

    《條例》重在追求立法內容的精準化,在體例架構上體現精干適中,在調整功能上凸顯實操可行。就如立法過程中,省人大相關負責同志所說:不搞“大而全”重復立法或者“面面俱到”鴻篇巨制。國家上位法頒行不久,不可簡單照抄照搬,上位法夠用的條文原則上不重復,應該著重將上位法需要細化補充的內容寫進《條例》。《條例》凸顯其補充性、針對性且實施性,強調“務實”和“管用”——體例架構不跟國家立法及其他省市同類立法保持形同一致,而主要結合規制創設情況做出相應安排。

    同時,《條例》的務實、管用還體現在既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責又有剛性約束。《條例》總則要求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進而在“保障措施”一章設立監督檢查與報告評估機制,要求省政府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縣級以上政府負責對本區域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工作績效進行評估和考核;明確政府履行職責不作為、亂作為等法律責任以及針對鄉村振興工作問題的社會監督機制,由此壓實各級政府責任,確保政府職責落實到位。

    創新設置“鄉村人居環境提升”專章

    南農:《條例》的重點內容有哪些?要解決什么問題?

    王權典:鑒于城鄉與區域發展不平衡是廣東基本省情和突出短板,故本立法特別關注并高度重視下列創制保障:

    其一,將富裕農民作為鄉村振興的根本,把增加資產性收益作為推動農民持續增收的重點,推動農村綜合改革使農民獲得持續增收紅利保障,構建與農民利益聯結機制及農民持續增收保障機制。一是在鄉村產業發展方面,結合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要求各級政府健全農民種糧收益保障機制,建立糧食生產補償機制;結合鄉村產業發展的系列舉措,突出強調:“發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產業強鎮、專業村鎮”;“支持漁區小城鎮和漁村發展”;“培育農業社會化服務聯合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二是在鄉村建設領域,“支持村集體和村民自主實施或者參與直接受益的鄉村建設項目” 。三是在城鄉融合發展方面,支持和引導農民參與“粵菜師傅”、“廣東技工”、“南粵家政”等工程,促進就業創業;引導各類經營主體與農戶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紅等利益聯結機制,促進農民增收。四是在促進共同富裕的幫扶機制與保障措施方面,首先要求各級政府建立健全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推進欠發達地區發展,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然后通過低收入人口幫扶、對口幫扶、定點幫扶、社會幫扶等規范措施對幫扶體系加以完善;在“保障措施”專章通過資金保障、社會資本、金融支持及保險服務、規劃和用地保障等規范設計,明確益農增收的要素保障,其中特別強調:土地整治騰出的用地指標優先滿足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鄉村振興發展用地需求,其收益優先用于土地整治項目所在村涉及鄉村振興發展項目支出。

    其二,協調促進鄉村產業發展規范指引——涉及重點發展產業、農業基礎建設、糧食及農產品供給保障、農業產業集群及海洋漁業發展、土地利用與撂荒治理、農業品牌建設與標準化、數字化、社會化服務以及盤活閑置資源等重點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明確要求各級政府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培育與融合發展鄉村特色產業,以及推動農產品加工業、鄉村休閑旅游業、農村電商發展;二是結合廣東實際,明確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保障糧食有效供給,建立糧食產業補償機制,保障重要農產品供給;三是引導政府推進農業產業集群,建設廣東特色的現代農業產業園及產業強鎮、產業強村,推動農業產業升級;四是依據廣東屬于海洋經濟大省的省情,引導政府充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貫通漁業產業上下游,打造完整的漁業產業鏈條,提高現代漁業附加值;五是協調規范土地利用與撂荒治理,完善土地流轉制度,創新流轉模式,引導農民復耕撂荒地,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耕地撂荒治理,落實法律政策措施,按照合同約定的用地要求,細化催告復耕期限、復耕方式等機制;六是鼓勵和支持培育廣東特色的現代農業品牌,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和產業附加值。

    其三,將依法補齊短板作為提升農村人居環境品質的主攻點,把增強弱項作為改善鄉村基本公共服務的優先項。設置“鄉村人居環境提升”專章屬于廣東立法創新之一。《條例》基于建設生態宜居鄉村的動態目標,要求縣級以上政府制定鄉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實施方案,推動村容村貌整體提升和重點治理,健全長效管護機制,并針對改善村莊公共環境、推進鄉村綠化美化和鄉村風貌提升以及公共設施管護機制、村域管線規范設置、農房管控、生活垃圾與污水治理、廁所改造等關鍵事項做出規范要求,特別就長效管護要求各級政府保障農村公共設施管護和運行經費的投入,將應由政府承擔的農村公共設施管護和運行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其四,將原扶貧開發經驗與接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要求融入鄉村振興立法銜接,即轉化設計為促進共同富裕的幫扶機制。按照中央政策部署,后續減貧治理置于鄉村振興領域,統籌相關措施并協調推進;開展鄉村振興既要重視精準扶貧經驗模式,更要構建持續減貧治理長效機制。《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協調創制和統籌安排,要求各級政府建立健全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特別設計低收入人口幫扶、對口幫扶、定點幫扶、社會幫扶等規范機制,通過對欠發達村鎮加快發展實施政策扶持(即駐鎮幫鎮扶村),促進鎮域經濟、農村集體(合作)經濟發展,從而促進共同富裕——由此彰顯本立法堅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以法治思維引領后續減貧治理暨精準幫扶與區域發展“雙驅動”,著力推進農村欠發達地區通過鄉村振興加快發展,完善低收入群體穩定增收且有效防止返貧的法律措施。

 


來源:南方+ 南方農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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